《條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明確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一是堅持防范為主。加強監測預警,各方按職責扎實做好商事主體登記、互聯網及廣告管理、資金監測等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并切斷傳播渠道。全方位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的發生。
二是堅持打早打小。賦予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和相應措施手段,明確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防范和配合處置的職責,力爭在萌芽階段發現風險,在苗頭狀態化解隱患,防止小風險演化成大問題。
三是堅持綜合治理。針對非法集資涉及面廣、涉眾性強的特點,在堅持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的同時,進一步明確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當落實部門監管職責,規定特定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義務,發揮基層自治組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切實形成各盡其責、齊抓共管的綜合治理格局。
四是堅持穩妥處置。明確非法集資的調查處置職責以及跨地區非法集資案件的管轄原則,賦予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調查處置手段,對各類風險分別采取不同措施。對非法集資資金清退作出規定,最大程度減少集資參與人損失,維護社會穩定。